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卜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溪县。 被执行人林景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遂溪县。 被执行人遂溪县菜摇篮蔬菜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卜景华与被执行人林景娴、遂溪县菜摇篮蔬菜配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823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工商、国土房屋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依据,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0823执5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权学 审判员 吴建峰 审判员 程浩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晓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