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材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生,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璇,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被执行人:戴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泰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材店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5759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2994号民事判决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1.支付货款177289.45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177289.45元为基数,第一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第二期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受理。案件受理费4333.44元,由本院向被执行人追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一、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控制金额为0元,期限自2021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
二、已冻结被执行人戴某某持有的深圳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期限自2021年1月25日至2024年1月24日。
三、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期限自2021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
请求情况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对上述已控制的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申请延长期限的,须于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导致财产控制措施解除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