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洪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密山市。
被告:刘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洪波与被告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波、被告刘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洪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丽丽偿还借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刘丽丽分别于2018年4月29日、2019年5月1日向原告张洪波借款共计200000元,用于买车和家庭开支,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张洪波多次索要,刘丽丽至今未付。故张洪波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刘丽丽承认张洪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审时,刘丽丽称原告所述借款时间是打条的时间,不是实际出借时间。两笔借款系双方就此前用于干工程的借款、还款进行结算,结算后被告刘丽丽出具了借款数额为100000元的借据一张,欠款数额为
100000元的欠据一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刘丽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洪波借款
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刘丽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亚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