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兴业县北市镇北市村东门一队与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兴业石油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9民终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兴业石油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兴业石油分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自动履行(2019)桂09民终7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拆除加油站地上建筑物,将加油站占用的集体土地(面积一亩)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集体所有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9民终7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兴业石油分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9民终7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兴业石油分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