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柴旦姗姗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24MA75RQ8J96,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青海五彩通正荣煤炭有限公司门面房。

经营者:王占林。

被执行人:何五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武陟县。

审理经过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青289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五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柴旦姗姗超市欠款826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五洲负担。因被告何五洲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大柴旦姗姗超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8293.00元,执行费5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缴费通知书。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无余额,无证券。于2021年7月5日将被执行人何五洲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2021年7月15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开展传统查控,经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于2021年8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沈 宁

审 判 员  余瑞玉

审 判 员  王 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爱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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