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丁德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光辉,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建设街北段。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丁德立与被申请人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丁德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银行存款200万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丁德立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