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查封申请人:正定县富得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市场。
法定代表人:栗玉珂,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正定县博纳木门厂,住所地正定县大孙村。
经营者:杜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大孙村。
被申请人:杜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大孙村。
被申请人:汪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大孙村。
审理经过
申请人正定县富得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定县博纳木门厂、杜威、汪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冀0123民初114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正定县博纳木门厂、杜威、汪婷名下银行存款111898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正定县富得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正定县博纳木门厂、杜威、汪婷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正定县博纳木门厂、杜威、汪婷名下银行存款111898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680元由申请人正定县富得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