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徐善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身份证号码3707251969********,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昌乐县艺品厂家属院。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一部刑诉〔2021〕7号
指控事实
2020年3月27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徐善富饮酒后驾驶鲁V572**号车辆在昌乐县昌盛街后东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被告人徐善富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7.0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昌乐县中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4月1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徐善富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6.3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罚金4000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徐善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善富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徐善富到公安机关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善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