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文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徐平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智泉街东1甲4、甲5#。 负责人:孔繁英,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辽阳市弓长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吉与被告徐平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吉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吉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文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文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胡瑞伦 书记员周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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