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进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6月26日,被告因修建房屋购买了原告价值36171元的红砖,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砖款3617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徐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砖款36171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18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给付18171元)。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进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孔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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