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刘新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刘新利递交诉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局的起诉材料,诉请:撤销2019年1月29日拱墅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拱墅区城市管理局访告字2019002号等。
原告诉称 起诉人刘新利诉称:2018年6月16日8:05,看到有一车5吨污水车在西联桥下河道内倾倒污水,遂向拱墅区城市管理局反映,该局2019年1月29日出具告知书,认为该地设有一处河道打捞垃圾收集中转点,在清运打捞过程中垃圾自带河水,清运完成后由工人清理平台卫生。起诉人认为应当撤销该告知书,故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经本院向起诉人刘新利发送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其本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但至今未能提供,故起诉人刘新利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不适格,对其起诉本院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刘新利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陆 玮
审 判 员 王少丽
审 判 员 韩瑞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