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娟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鲁帮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曹中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湖北兴路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谢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雅安市名山区。
第三人:名山县正源茶厂,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前进乡街上。
负责人:谢静。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娟娟诉被告鲁帮雄、曹中玉、第三人谢静、名山县正源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娟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娟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