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某某,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泰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驻地(办公室西侧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泰安某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侯某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计434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