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晋0827民初3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10万元,利息13.2万元以及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780元,诉讼保全费168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到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垣曲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到垣曲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某某与常某某以垣曲县历山路市场监管局对面原水利局家属院置换的位于垣曲县新城镇七一路与历山路中间滨河壹号北区5号楼4单元2002室,期限为三年。该房正在建设中,无法进行评估拍卖。
6、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到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投保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于2021年3月28日通过太平洋保险公司垣曲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保险信息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某某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鉴于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名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本金10万元,利息13.2万元以及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780元,诉讼保全费16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