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中付,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张志,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中付与被告张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中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花生欠款共计:65980元人民币;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中付于2020年3月份卖给本案的被告张志43700斤花生米,单价每斤5.4元,共计235980元。在此期间己给付7万元,2020年11月5日又给付了10万元,剩余65980元欠款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也并不返还,双方有欠款协议为证,现请求法院依法受理,作出公正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志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花生款65,980;
二、其它无争执。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张志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