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王家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王家疃村。
法定代表人:李广学,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珍宝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公安南街276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王家疃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珍宝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25号民事判决书、(2012)虎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黑0381执534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后发现本院作出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前案外人王东彦即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在未审查该异议就作出结案通知书,该程序确有错误,应予撤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做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1998]17号)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黑0381执534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