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苏明,男,于江苏省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刑诉(2021)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苏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贤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秦苏明虚构身份、车辆信息,以预支工资名义,从被害人潘元波处骗取人民币20000元。
2.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秦苏明虚构身份、住址信息,骗取毕波皓宇牌轮胎(型号12.00R20)11条及配套内胎、胶皮。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轮胎价值人民币14300元。
被告人秦苏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人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秦苏明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秦苏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秦苏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苏明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认定的量刑情节恰当,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苏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