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978号。
委托代理人:刘显东,城区支行副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立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
审理经过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孙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