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艳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抚顺凯特利机电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青年路中段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凤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邹艳梅与被执行人抚顺凯特利机电化工有限公司、李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1)辽0403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3日受理并于同日立案执行。 我院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抚顺凯特利机电化工有限公司、李凤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限其即日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我院于2021年5月21日、5月18日将被执行人李凤君名下辽D×××××、辽A×××××号车辆轮候查封两年(有抵押、查封,此案暂无法处置);于2021年5月17日将位于新××区××楼××单元××号,证号:XF00058414号,面积:89.45㎡、位于东洲区××连××楼××单元××号,证号:DZ00062635号,面积:91.36㎡、位于顺城区××路(××)15号楼A座1单元301号,证号:400085933号,面积:170.14㎡三处房屋轮候查封三年(有抵押、查封,此案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抚顺凯特利机电化工有限公司、李凤君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我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有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 王 震 审 判 员 :杨兆平 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