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钰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经营户,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尹立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经营者,现住辽阳市文圣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钰峰诉被告尹立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钰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立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钰峰诉称:2017年7月,被告尹立家找到原告定制断桥窗户,一共做出窗户20余个,共计13800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款,被告迟迟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款。2020年1月22日前签订欠款收据,说好还欠款。原告找到被告还款,被告再次推脱不还钱。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又找到被告重新签订欠款收据,到现在为止一直未予偿还。故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3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窗户款13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尹立家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原告将20余个定制窗户卖给被告。被告于2020年7月27日出具欠据一张,载明: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捌佰元整,上款系窗户款,¥13800元。并且,被告尹立家在该欠据上签名捺印。但被告至今未给付货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据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将定制窗户卖给被告,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拖欠货款的事实,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存在着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货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按照欠据载明的货款数额向原告支付13800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五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尹立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钰峰货款13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元,由被告尹立家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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