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地方国营丹凤县造纸厂破产清算管理人陕西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朱雀门内伟业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艾耀先,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博,陕西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会计师。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债务人地方国营丹凤县造纸厂的申请,已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丹法民破字0000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地方国营丹凤县造纸厂破产清算,并于2013年2月1日指定陕西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地方国营丹凤县造纸厂破产清算管理人。破产清算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点,对债权、债务进行了催收、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破产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同时根据管理人提出的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对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担保债权等进行了清偿。现已分配完毕。依据地方国营丹凤县造纸厂破产清算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地方国营丹凤县造纸厂破产程序。
管理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持终结裁定书,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