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仁和街8号。

法定代表人:谢宇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监事,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谢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40元,减半收取计14520元,由原告湖南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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