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秦自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湖北堂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6号地铁块第1幢17层2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749023965。
法定代表人:李美江。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秦自学与被申请人湖北堂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秦自学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堂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秦自学所有的鄂C×××××号车辆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秦自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堂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秦自学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鄂C×××××号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