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邱祖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袁道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邱祖亮与被执行人袁道珍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湘128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道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邱祖亮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袁道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袁道珍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邱祖亮偿还欠款303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58元、受理费27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袁道珍的银行账户但没有什么存款,另调查了被执行人袁道珍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受益类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电话约谈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邱祖亮予以了告知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袁道珍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24日、8月13日对被执行人袁道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道珍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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