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某燕,女,1965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房,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代理人:余雁玲,广东开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平,男,住广东省开平市××××××××××××××号。 被申请人:吴某珊,男,1983年9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某燕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平、吴某珊名下价值65780.57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以担保金额为65780.57元的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燕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平、吴某珊的银行存款65780.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677.81元,由申请人张某燕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司徒有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辛 堂 书 记 员 刘 素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