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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天峻县创新五金机电百货总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23MA75QN762R,地址:青海省天峻县。
经营者:王某,****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现住天峻县。
被执行人:刘勇,山西省灵石县人号。
审理经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峻县创新五金机电百货总汇与被执行人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勇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青2823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勇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其名下的银行、不动产、工商、车辆等信息,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勇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委托被执行人刘勇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了其名下不动产,但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勇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2021年9月1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王某)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人员审判长南夸尖参
审判员仁青拉
审判员多杰拉旦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卓么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