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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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李维民,该土地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杰,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甘肃兰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兰州车站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彭正越。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与被告甘肃兰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兰州车站分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以双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正在审理中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甘肃兰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兰州车站分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7.5元,由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