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曲靖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579847867C。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南片区金座福城小区9幢1楼。
法定代表人吕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段克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麒麟区。
被执行人杨竹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麒麟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曲靖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克情、杨竹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的(2019)云03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靖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8240元及利息,执行费1074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存款,冻结被执行人杨竹粉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金额为0.11元(未扣划)。本院联系查找被执行人,但未能联系查找到,对于被执行人段克情、杨竹粉住麒麟区金座福城小区10幢2401室房屋,经调查,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向曲靖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揭购置,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偿还贷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8)云0302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后曲靖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向本院对被执行人立案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云0302民初4190号,现该案正在审理中。现本院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29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