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俊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黄朝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被执行人:黎世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审理经过

被告黄朝彬、黎世文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784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2021)粤0784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朝彬、黎世文应共同退赔申请执行人黄俊铭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退赔义务,本院以(2021)粤0784执986号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资金、证券、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并委托盐津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黄朝彬在该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黄朝彬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2020年9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被执行人黎世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2020年9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后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9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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