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莞市久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土桥村金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程家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伟学,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谐源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鄱阳县芦田工业园区宝鸿标准厂房3栋1楼。 法定代表人:江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莞市久制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谐源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价值17100.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东莞市久制电子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现金17100.5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久制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江西谐源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价值17100.5元的财产。 本案保全费191元,申请人东莞市久制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