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力(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大香公路115号富力漫时光小区BC3号楼000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公司员工。

被告:王文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绣区。

审理经过 原告富力(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富力(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富力(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4.04元,由原告富力(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 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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