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海文。
申请人:鄂金清。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
被申请人:孙楠。
被申请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海文、鄂金清与被申请人孙楠、于志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836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孙楠、于志玉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保全金额70,000元);
二、冻结夏东名下银行存款21000元(账号62×××7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营业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