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
委托代理人霍建杰,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有,经理。
审理经过
丁江与北京胜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16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江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胜大置业有限公司给付71 550元(未包含相应的利息)。本院在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胜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北京胜大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北京胜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北京胜大置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桂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71 550元(未包含相应的利息)、执行费973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