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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现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樊某某,住青海省湟中县。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该案。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复查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6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7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月8日、4月22日、5月21日、6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四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网络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开有多个银行账户且仅有零星存款,其中名下最多存款余额为763.34元,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樊某某名下有青AG084英伦牌汽车和×××起亚牌车辆。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赴西宁市湟中区车辆管理所进行了实地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樊某某名下有三辆车。×××起亚牌汽车存在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有查封记录等情形,车辆下落不明;×××英伦牌汽车存在逾期未检验,有查封记录等情形,车辆下落不明;×××大众牌汽车存在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车辆下落不明。上述三辆车辆因存在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有查封记录等情形,无法进行评估拍卖。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樊某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赴西宁市湟中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樊某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情况。
4、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赴西宁市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樊某某名下无未工商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赴被执行人樊某某户籍所在地西宁市湟中区大有山村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该村村委会书记反馈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在其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樊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7、2021年8月31日因被执行人樊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规避法院执行,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樊录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对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进行终本告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樊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标的65000元、执行费875元。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判长旦巴尖措
审判员华吉布
审判员焦世全
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完德扎西
书记员旦正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