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6238972228112,住所地连平县元善镇东园大道1号A栋。

法定代表人:邓文忠,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伟兵,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谢有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连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支行与被执行人谢有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623民初924号民事判决,该案于2021年2月2日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粤P×××××”北斗星牌汽车一辆,但是已注册登记超15年,已近报废期限。另查,被执行人谢有福在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注册登记连平县城福和水果商行,现未营业。被执行人谢有福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2月18日,谢有福向本院报告财产,称因夫妻生意失败,身体抱恙,现欠多笔债务。被执行人谢有福妻子怀孕,预产期9月份,现作出还款计划如下: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每月还款500元整;2022年11月开始,每月还款至少1000元,直至还清之日止。2021年6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赖伟兵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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