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云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梦,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范传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余忠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云兰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传中、余忠芳名下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室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张云兰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云兰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范传中、余忠芳名下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室房产(合产xxxx)。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张云兰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