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申请人:麦提图尔迪·艾麦,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和田地区。
被申请人:魏臣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霍城县。
审理经过申请人麦提图尔迪·艾麦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魏臣飞名下的车牌号为×××宝马X5轿车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魏臣飞相当于124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麦尔旦·普拉提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丰支分公司作为担保(保单号:PZDM202165320000000182)。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麦提图尔迪·艾麦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对被申请人魏臣飞名下的车牌号为×××宝马X5轿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魏臣飞相当于124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4.00元,由申请人麦提图尔迪·艾麦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审判员麦麦提·巴伍敦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帕提古丽·麦提努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