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嘉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珠泉镇人民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冬,该县县长。
被执行人:张腊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嘉禾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张腊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湘1024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腊梅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张腊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
二、向被执行人张腊梅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不动产等财产。对于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T××××注册日期为2010年6月24日的吉利牌车辆和车牌号为粤SX××××注册日期为2013年6月3日的大众汽车牌车辆,因上述车辆使用时间过长,无实际价值,申请执行人同意贵院不予查封和不予处置。
三、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腊梅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4月7日到期。
四、于2021年5月3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742.87元(其中缴纳执行费599元,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143.87元)
五、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所属的嘉禾县广发镇红鹰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腊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本院向嘉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禾县管理部查询住房公积金、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查询理财产品、向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工商登记、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查询收益类保险,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腊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八、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查封、冻结的财产,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担风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46613.4元,执行费599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46469.5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湘1024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