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南旺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执行人陈华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
审理经过
罗伟与南旺喜、陈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05民初1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35764.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华惠名下车牌号为川A4××××的汽车,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20)川0105民初11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丽 审判员 王帅 审判员 吕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