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被告:罗春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审理经过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春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罗春雷偿还贷款30000元,及截止2021年4月16日欠利息41741.12元,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7.6875‰的基础上上浮50%的利率计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9日,罗春雷在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3月8日,现在贷款已经违约,欠本金30000元,截止2021年4月16日欠利息41741.12元,信贷员多次催要未果,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要求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被告准确住址或联系方式,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法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元,退回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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