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崇玲,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娜,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建水红森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建水县北正街74号汽车公司住宅。
法定代表人:邵国强。
审理经过
原告李佳与被告建水红森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李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