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二十二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9134454。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职务: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沙河驿镇管庄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373759742。
法定代表人:才进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田,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原告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