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军政,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执行人:张志金,男,****年**月**日出生,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军政与被执行人张志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2020)兵010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军政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志金支付案款82606元。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执行费1139.09元。
在执行过程中:
1、我院于2021年3月3日通过微信向被执行人张志金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我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阿克苏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调查函,该协执单位回复,被执行人张志金在阿克苏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
我院于2021年6月3日向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调查函,该协执单位回复,被执行人张志金在阿拉尔市无工商登记信息。
我院于2021年6月3日向兵团住房公积金第一师管理中心出具查询函,该协助单位回复,张志金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我院2021年6月9日经过总对总公安部车辆查控信息反馈,张志金名下查无车辆信息。
我院经多次查控,于2021年7月8日冻结并划拨案款1210.06元给申请执行人刘军政,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志金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7、我院于2021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张志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张贴执行悬赏公告。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刘军政,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志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82606元,强制执行到位1210.06元,未执行到位81395.94元,申请执行费1139.09元也未执行到位。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志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军政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刘军政也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刘军政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