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汾阳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
被执行人:段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汾阳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8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段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7020元及利息、罚息及从2019年1月19日止020年8月19日的利息、罚息216353.5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段冬林银行及互联网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段某某银行及互联网账户的存款417123.5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