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官桥镇中韩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349061404E。
法定代表人:石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述泉,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滕,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洪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永,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洪波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诸葛端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丰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