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寇玉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叶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诉称,2013年原告及其丈夫急用钱,被告联系被告称能从银行贷款2,000,000元,需要办理费用共计150,000元。2013年3月26日原告丈夫向被告转款150,000元。被告收到款项后未给原告及其丈夫办理贷款。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被告拒不退还原告。为此,1、请求被告退还原告现金1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叶强地址依法进行了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因查找不到被告叶强的下落,相关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寇玉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