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系原告朱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芳,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沙莱斯维特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6号粮油大厦701室。
法定代表人:黎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朱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系该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福星中路169号君泽府1栋0301001号。
负责人:袁慧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现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系该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张舜、长沙莱斯维特保健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40元,减半收取8570元,经院长审批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