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卫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杨东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和悦运输队,住所地沧州市沧县恒达二手货车市场。
法定代表人:薛龙海,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齐卫星诉被告杨东亮、孟村回族自治县和悦运输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齐卫星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卫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卫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齐卫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