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卫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杨东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和悦运输队,住所地沧州市沧县恒达二手货车市场。

法定代表人:薛龙海,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齐卫星诉被告杨东亮、孟村回族自治县和悦运输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齐卫星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卫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卫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齐卫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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