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孙保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砀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2021)豫7101刑初4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保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使用虚假身份证、盗用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即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孙保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孙保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孙保安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4000元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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