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永凤,女,汉族,住新浦区。 被执行人:武志刚,男,住新浦区。
审理经过
刘永凤与武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海商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被告辩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永峰 审判员 杨 路 审判员 胡顺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 田